雲林縣立虎尾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4年8月28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營造溫馨友善校園,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學習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9人,以本校校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2分之1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為委員。
第四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1年,自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本會委員於任期中若有離職或出缺者,由校長補推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本會委員若涉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行為人時,暫時停使其委員職權。
第五條 本會行政業務由生教組專人承辦。本會視實際需要,設置相關專案小組,辦理第二條各款業務。本會委員得分別加入前項各相關小組,執行所分配之業務。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為原則,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