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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林佑宗
  • 資料來源:縣立虎尾國中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本校管理規範,所稱行動載 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以下內容(含附件)皆以行動載具稱之。 

二. 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 際需要,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 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要點。 

三. 本要點之主要執行單位為學務處,各處室及全體教師協助配合管理之,實施對象包 含本校全體學生。 

四. 本校學生申請、使用行動載具規定: 

(一) 凡本校學生如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均需先領取並填妥同意(申請)書,經 學生及家長本人簽名後,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簽章,學務處審核後方 得攜帶。 

(二) 申請核准攜帶行動載具之學生,進入校園須立刻關機,將行動載具放置學務 處,若有緊急情況須使用,請到學務處取回行動載具,並在學務處使用,使用 完畢後,仍由學務處保管。 

(三) 行動載具建議黏貼班級、姓名,以利辨識,進入學校須立即關機,並交由學務 處統一保管,放學後至學務處取回。 

(四) 未經申請,禁止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以免影響學習,並造成不必要困擾。 

(五) 行動載具具照相與錄影、錄音等功能者,務必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或 上傳散播檔案,以免觸犯相關法律條文;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 

(六) 上課期間除教師統一需要使用行動載具外,一律不得使用。 

(七)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五. 違規處理方式: 

(一) 若發現有申請但未於進校時交由學務處集中保管者,第一次實施愛校服務 2 小時,第二次愛校服務 5 小時。三次以上者,記警告一次,停止其帶行動載 具到校的權利,且該學期不得再申請。

(二) 未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至校者,記警告一次。 

(三) 上學上課期間違規使用經查獲記警告二次。 

(四) 本校學生未經申請同意攜帶行動載具至校或有申請者但未於進校時交由學務 處集中保管者,違規使用經查獲,均需暫時交付學務處保管,並通知家長親 自到校領回。

 六.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 範辦理。

  • 聯絡人:林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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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雲縣府教輔二字第1112440631號函訂定之。

二、借用及保管原則

(一)考量學校設備資源有限,教師應先行規劃教學所需資源,優先提供學生在校使用。

(二)學校應依規定確實完成載具財產登帳,並將載具集中於安全有防護之教室,進行統一保管與管理。

三、借用方式

(一)借用者應依實際需求詳填「資訊設備借用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借用資訊設備載具,採批次借用及批次歸還方式辦理,借用期間以當日為原則。

(三)借用單位歸還資訊設備時,應將資訊設備載具還原為原廠設定、清除個人資料與自行安裝之軟體及完成消毒、清潔與保養。

四、使用規定

(一)借用資訊設備載具以實施線上教學與學習使用為主。

(二)借用單位應提醒借用人及學生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 請注意視力保健,與設備保持適當距離並定期休息。
  2. 勿自行拆裝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
  3. 應自行備份相關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個人檔案,學校不負保存檔案之責任。
  4. 使用網際網路時,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國際網際網路規範等相關規定。
  5. 應善盡設備保管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並禁止轉借他人使用。
  6. 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歸還前,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7. 借用期間,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之規定。
  8. 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借用者應負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