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本校管理規範,所稱行動載 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以下內容(含附件)皆以行動載具稱之。
二. 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 際需要,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 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要點。
三. 本要點之主要執行單位為學務處,各處室及全體教師協助配合管理之,實施對象包 含本校全體學生。
四. 本校學生申請、使用行動載具規定:
(一) 凡本校學生如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均需先領取並填妥同意(申請)書,經 學生及家長本人簽名後,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簽章,學務處審核後方 得攜帶。
(二) 申請核准攜帶行動載具之學生,進入校園須立刻關機,將行動載具放置學務 處,若有緊急情況須使用,請到學務處取回行動載具,並在學務處使用,使用 完畢後,仍由學務處保管。
(三) 行動載具建議黏貼班級、姓名,以利辨識,進入學校須立即關機,並交由學務 處統一保管,放學後至學務處取回。
(四) 未經申請,禁止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以免影響學習,並造成不必要困擾。
(五) 行動載具具照相與錄影、錄音等功能者,務必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或 上傳散播檔案,以免觸犯相關法律條文;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
(六) 上課期間除教師統一需要使用行動載具外,一律不得使用。
(七) 學生私自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五. 違規處理方式:
(一) 若發現有申請但未於進校時交由學務處集中保管者,第一次實施愛校服務 2 小時,第二次愛校服務 5 小時。三次以上者,應予記警告 ,停止其帶行動載 具到校的權利,且該學期不得再申請。
(二) 未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至校者,應予記警告 。
(三) 上學上課期間違規使用經查獲應予記警告 。
(四) 本校學生未經申請同意攜帶行動載具至校或有申請者但未於進校時交由學務 處集中保管者,違規使用經查獲,均需暫時交付學務處保管,並通知家長親 自到校領回。
六.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 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