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及體育成績70分以上(無體育 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未享有其他公設獎學金及非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 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三、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300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500 元。
五、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申請學生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 件如為影本,請學校於每頁加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另申請表及導師證明請加蓋學校關 防。
(二)申請資料由學校初審合格後,請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統 一造冊(請務必仔細核對學生姓名有無錯別字,以維學生 之權益),「申請名冊」(如附件),並務必將電子檔寄送 sakura125@go.edu.tw信箱,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 111-1雲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電子檔檔名:「(學校名稱)獎學金申請名冊」。
(三)公、私立高中倘設有國中部、高職部者,請區分高中 組、高職組、國中組之案件分別繕造申請名冊。
(四)大專院校倘設有五專部者,請區分高職組(五專一至三年 級)、大專組(含五專四至五年級)之案件分別繕造申請名 冊。
(五)請貴校將「申請名冊」、「申請表」(請用新表,勿用舊 表)、「學期成績證明」、「清寒證明」(以鄉鎮市公所 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確有困難經導師證明者,免 附村里長之清寒證明)初審彙整後,免備文逕寄(送)本縣久安國小石櫻怡老師收(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久安 南路120號,信封上請註明「111-1雲林縣中等以上清寒 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六)本案請確實轉知學校導師、學生家長,並進行校內審 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六、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格式不符、逾期、未經 核章、證件不符,視同資料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經審核錄取者,本府將另函通知學校妥備相關文件轉發本獎學 金。
七、本要點及申請表件可逕自本縣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 學金布告欄下載(https://education.y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