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雲林縣政府轉知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 令

  • 類別:人事室
  • 單位:人事室

受文者:雲林縣立虎尾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二字第11305735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附件1

主旨:檢送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說明: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84812B號函辦理。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