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4年11月20日府民業二字第1140586907號函辧 理。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 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 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 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請貴校規劃115 年度相關活動時儘量排除認證日程,並鼓勵學校同仁及家 長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
三、因應客語師資需求,客家委員會將於115年3月14日(星期 六)及10月3日(星期六)各辦理1梯次「客語能力中級暨 中高級認證」,請鼓勵踴躍參加。
四、旨揭日程表已同步公告於客家委員會官網首頁/ 公告資訊 / 最新消息 ,相關資訊請逕至該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