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函
受文者:雲林縣立虎尾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二字第11424616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114YE54104_1_26153851575.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復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有關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
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
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
敘薪級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
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略
以,教師法第35條(按:現為第47條)第2項所定中小學代
理教師之代理年資既已折抵教育實習,不宜再為採計提敘
之用。復查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
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
採計提敘。
三、是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上開
教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
嗣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
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
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
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
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
計提敘薪級。
四、檢附教育部解釋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