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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 類別:來函轉知
  • 單位:人事室

雲林縣政府 函

受文者:雲林縣立虎尾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二字第11424616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114YE54104_1_26153851575.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復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有關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

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

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

敘薪級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

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略

以,教師法第35條(按:現為第47條)第2項所定中小學代

理教師之代理年資既已折抵教育實習,不宜再為採計提敘

之用。復查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

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

採計提敘。

三、是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上開

教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

嗣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

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

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

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

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

計提敘薪級。

四、檢附教育部解釋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