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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 第6點,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0月23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286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 則修正規定各1份,

  • 類別:來函轉知
  • 單位: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3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2864B號 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 及藝術教育司林小姐,電話:(02)7736-5649。